《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总则是整个民法典的立法基础,主要用来规定的是民法的立法宗旨、规范对象和基本原则等,来达到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维护,民法的直接目的有两个: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民事活动。本篇涉及热点问题有:
1.小张7岁时,将父亲送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吗?
答: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13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挫伤,小马要为此赔偿吗?
答: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权编是物权法的延续和升级,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编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本篇涉及热点问题有:
1.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答: 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各式各样的合同,比如租房要签合同、购房要签合同、就业要签合同等等,合同它与我们是紧密存在的。
1.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突出,高利放贷现象普遍,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多少民众“家破人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此,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民法典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贷,这是之前的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这对于近年来频发的“校园贷”、“套路贷”“网络贷”能起到严厉规制作用。近年来发生多起大学生因校园高利贷陷入巨额债务而自杀事件,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高利贷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同时也表明了我国鼓励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解决高利贷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官在办案中经常遇到因高利贷导致企业破产无法正常经营的案例,因为向银行借款困难,很多中小企业不得已借高利贷,但因利滚利导致企业负担巨大,此次民法典明文规定高利贷不被保护,有利于推动经济平稳运行,并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负担。
2.保护业主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针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合同编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3.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事后小王觉得自己遭遇“霸王条款”,相关条款有效吗?
若涉及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4.小张在餐厅吃饭,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菜上给他,小张明知上错菜仍然吃完,服务员发现后,可否让小张付钱?
答: 可以,小张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四、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无疑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
(1)确立了人格权许可使用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法典不仅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利用,而且该条还划定了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这就适应了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2)增加对声音的保护。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日益重要。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3)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
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五、《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把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进行合编,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增加了部分条款,
1.小赵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对小赵隐瞒,婚后小赵发现,能请求离婚吗?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被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将《婚姻法》中禁止结婚及无效婚姻条款中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内容删除。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障碍,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但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难度增加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A.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B.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C.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D.如果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流程上看,协议离婚的难度将加大,因为在六十天内,当事人的想法很可能会有变化。
3.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新规定,如果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的规定应该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六、老张夫妻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退休之后,他们开始担心年老后无人照顾,可以有什么方式?
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正式亮相后,引发热议,立法者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宗旨,力求在司法实践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对高空抛物、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社会症结等症下药,探寻化解良方。
1,小张将自己养的宠物狗遗弃,这条狗流浪期间咬伤他人,小张是否承担责任?
答:小张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小张在小区中散步时,被从居民楼落下的一扇窗户砸伤,物业是否有责任?
若物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小高参加了一场单位组织的足球比赛,和对方球员发生规则范围内的碰撞,导致脚踝骨折,他可以向对方请求赔偿吗?
答: 《民法典》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若对方非故意且无重大过失,不得请求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4、小李发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自己患艾滋病的虚假信息,他能要求平台删帖吗?
答: 可以搜集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网络平台删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历史必将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反映人民意愿,必将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以前的年代呼吁各界人士不要当文盲,今后的时代呼吁大家不要做法盲,知法懂法才能规避法律红线,才能立于合法之境。
行政人事部--刘统